9月27日至10月11日,国家数据局就《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向社会征求意见,《指导意见》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、市场交易、权益分配、利益保护制度,鼓励探索数据产品、软件和服务计价新模式,并提出了“到2029年,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%”的发展目标。
数字经济时代,数据已成为继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。2023年我国数据生产总量达32.85ZB,同比增长22.44%;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.74万亿元,同比增长10.45%。但从总体上看,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仍处于“做大蛋糕”阶段,数据流通交易的规模、效率、规则仍有待提升。《全国数据资源调查报告(2023年)》显示,我国数据资源管理和利用还存在数据有效供给不足、算力需适度超前布局、数据多元流通模式有待完善、数据价值有待进一步释放等挑战。存储数据中,一年未使用的数据占比约四成,数据加工能力不足导致大量数据价值被低估、难以挖掘复用。
数据已经深刻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,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方式、生活方式。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发挥创新的主导作用,强调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。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,数据要素具有高度的渗透性和融合性,对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、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推动我国海量数据优势转化为国家竞争新优势,要求数据要素能够“供得出、流得动、用得好、保安全”。近年来特别是国家数据局成立以来,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“四梁八柱”愈加稳固,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,数据要素市场更加活跃。但由于数据特性复杂,目前数据交易还存在确权难、定价难、互信难、监管难等挑战。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明确要求,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、市场交易、权益分配、利益保护制度。
近期,《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同样在向社会征求意见。《意见》提出,推动数据持有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等分置运行,鼓励探索市场化、场景化的“授权使用、分享收益”新模式;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、交换交易、资源置换等多种方式流通数据,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、高效流通和价值复用;等等。这些制度安排,将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,释放企业数据资源价值,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。
数据的本质在连通,价值在应用。作为一个新兴产业,数据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和良好的产业生态。数据产业的经营主体涵盖数据技术创新、资源开发利用、数据技术赋能应用、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以及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。在产业业态上,要面向数据采集、存储、治理、分析、流通、应用等关键环节,加快培育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;在产业链建设上,要支持数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,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,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。在区域布局上,要引导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,逐步形成协同互补、特色发展的格局。
数据之于数字经济,正如石油之于工业经济。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进一步深化,数据要素将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。
内容来源:中国经济网